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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擇定,指公司經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通過
,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後,檢附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股東會會議
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
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