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環境地質特徵、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剖面位置及照片拍攝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未固結地質材料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岩性、地質構造、鑽探孔位及地質剖面位置等資訊,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三、地質剖面圖:應說明及標示鑽探孔位、土岩界面、岩層、水位面及推估之滑動面位置,比例尺應不小於細部調查地質圖之比例尺。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彩色岩心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