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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學校、個人為前二項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