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
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填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及實際需油量簽證後,辦理配購。
二、公務用航空器用油,準用前款之規定。
三、國際航線航空器用油,必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國外機場所需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