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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