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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之受處分人,執行期間已達十分之九,仍不能晉入第三等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期間。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免予繼續延長執行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