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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承租人租用土地,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如有逾期
,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者,除追收外並加收法定利息,並得終止租約及勒令遷出
園區。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