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但差旅費、加班費、離島與偏遠加給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支應。
前項經費,應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