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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特殊教育學校 (班) 、特殊幼稚園 (班) 應依據實際需要進用左列專業人
員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
一、心理諮商人員。
二、語言訓練人員。
三、定向行動人員。
四、聽能訓練人員。
五、職能訓練人員。
六、運動機能訓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