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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餘應用於機構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