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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認定委員會、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