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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應以契約期間之總營運成本,除以契約期間之月份數,再除以契約所載之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並依下列方式之一,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費;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二、前款以外家庭子女: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但情形特殊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調降比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幼兒園已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營運成本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方式者,得繼續依原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後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