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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幼稚園園舍建築以平房為原則,並須有保健、遊戲、工作及其他必要之設
施與遊戲及自由活動之園庭。
幼稚園園址面積按兒童人數多少而定,平均每一兒童室內應佔面積至少一
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室外至少須為二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其最低總面積
由省 (市) 教育廳局依實際狀況訂定報由教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