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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專職族語老師在職期間,應參與族語教學專業有關之研習,每學年至少三十六小時,並取得證明。
專職族語老師經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學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