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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其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