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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
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
管理會之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違反規定者,國立大學應立即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