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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