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前後任首長交接不清,或逾期未經交代結報,或接收交代故意留難,或交
代清結後發現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由部酌量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