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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七、本館各級職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