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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三十日,尚未依規定自
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應依標準表逕行裁決之。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未於接獲前項裁決書十五日內繳納罰鍰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公路監理機關並得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辦理
汽車各項登記、換發牌照、執照、汽車檢驗時,應請其先予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