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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