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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