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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有第十三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
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凡經駁回申請再提出申請者,審查時間重新計算,且需重新繳納規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