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酒精製造人應於酒精移出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時,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
款事項,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如遇交貨時間急迫,得用電話申請先行
派員監視,另行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一、酒精存放地點及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名稱。
二、移出原因、日期及目的地。
三、酒精數量及成分。
四、容器種類及數量。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申請時,應派員前往檢查酒精之成分與數量,並於酒精
容器進出口處粘貼封條,同時填發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交與申請人轉交
押運人員隨車攜帶,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