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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酒精製造人應於酒精移出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時,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
款事項,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如遇交貨時間急迫,得用電話申請先行
派員監視,另行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一、酒精存放地點及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名稱。
二、移出原因、日期及目的地。
三、酒精數量及成分。
四、容器種類及數量。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申請時,應派員前往檢查酒精之成分與數量,並於酒精
容器進出口處粘貼封條,同時填發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交與申請人轉交
押運人員隨車攜帶,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