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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
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
以表隆重而崇國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