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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凡某單位奉命配屬另一單位指揮作業,其期間在三個月以上,必須改由受
配屬單位分配預算者,應由其原預算分配單位協調,將需要改分配之各項
預算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辦理之。
前項原預算分配單位及受配屬之預算分配單位,應劃分作業日期與指導監
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