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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軍車行駛設有電子收費之公路、橋樑、隧道,其通行規定如下:
一、懸掛或噴有軍字號牌:
(一)應向陸軍司令部申請完成裝設車上設備單元,始可通行。
(二)未裝設車上設備單元行駛電子收費道路,車屬單位應立即補繳通行費。
(三)未經核准行駛電子收費道路,除應補繳通行費外,車長及駕駛人應至地區駕訓單位接受複訓。
二、掛用民牌軍車:依原申請民牌用途,由車屬單位逕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之民營機構申請完成裝設車上設備單元,始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