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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 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 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 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