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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射擊單位實施輕兵器地面射擊若不影響海空域安全時,不必申請。但在機
場附近射擊時,應與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協調同意後
始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