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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徵用人具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之免徵情形,其本人仍志願應徵服勤
者得依其志願行之,但具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