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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
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 (名簿與籍表等) ,以備查考,以便隨同本人
異動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