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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
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現
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部核定,回役時則由團管區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
核定之。
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七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八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