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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機關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