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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錄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並載明個別認可之數量)。
二、型式認可書影本。
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但同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得於受檢日前檢附。
四、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之。
第一項申請個別認可者,變更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驗場所時,應於試驗日期五日前,向原登錄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