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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總統選罷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公職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或公投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罷免或公民投票時,亦同。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一條或公職選罷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辦理罷免或公民投票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