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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三) 關於職員派免遷調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薪俸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任審及任命案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特支費、研究費、各種俸給待遇標準及員工補助費之擬辦事項
。
(二) 關於職員考勤、考績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員工加班及出差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員工福利及康樂活動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員工實物配給及職員保險、互助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辦理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交辦之研究及查覆事項。
(三) 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事項。
(四) 關於忠誠調查資料蒐集、處理、運用及檔案管理事項。
(五) 關於員工保防教育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員工違法失職之調查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 關於本會各項重要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執行及協調聯繫事項。
(八)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