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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