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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
屬一人陪同來臺。但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不得申請配偶或親屬陪同來
臺。
前項陪同來臺眷屬,不計入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
之限制數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