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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
      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
      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
      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