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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者,由法院交原移送機關轉送感訓處所執行之;其執
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前項之感訓處分,由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執行之。
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者,非經原移送機關聲請
原裁定法院許可,不得執行;逾七年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