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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核實記錄參加訓練及測驗人員之出缺席情形及參加訓練人員之簽到退時間。
前項參加訓練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者,應扣除該課程一小時之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