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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其權利價值,由縣 (市) 政府按
耕地所有權人所獲補償總額內,依股票債券之比率,於補償時代為清
償,但以不超過該項地價之總額為限。
判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