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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四十五日內,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繼續安置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