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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心理及行為輔導。
三、就學及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
五、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
六、休閒活動輔導。
七、就業輔導。
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
九、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
十、追蹤輔導。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