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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
管機關報告。
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