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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就醫時,除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外,並應切實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一、掛號時,先索取鄉(鎮、市、區)公所轉發之就醫通知單。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未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確實核對身分證照片是否確係貧困家屬本人後發還。
三、如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時,應即扣留其就醫通知單,並即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處理。
四、貧困家屬就醫之病歷、診病單、處方箋及醫療費用帳冊等,應妥為保存,以便有關機關查核。
五、貧困家屬住院,經通知其出院延不出院者,得即停止其醫護處置與供應伙食,並專案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辦理。
六、各醫療機構當月份貧困家屬醫療費用,應造具明細表四份,於次月十日以前報由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核撥,逾期應併入下月辦理。
七、各醫療機構,應造具各該機構之收費標準表三份(表內應註明機關核准年月日文號)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處(局)、財政局,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