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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