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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母
、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
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
,給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台幣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台幣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台幣一萬五
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且
在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