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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不再支給。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遲不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亦未表明不願領取或放棄者,地方法院應定相當期限通知其領取,並就本案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已領畢之費用部分先行辦理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