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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地方法院於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將已造具完成複選名冊之要旨、列載於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人數(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公告資料)刊登於網站或法院公告處,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地方法院應於前項公告後十日內,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將初選名冊所列之人未經列入複選名冊之理由及各該理由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前項複選名冊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以下簡稱送交備查資料)。